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李哲,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孔宪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李哲与被执行人孔宪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孔宪运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