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903号
申请人:刘振新,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23岁,汉族,号码340121199510143738,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甄秦楠,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27岁,汉族,号码340121199110083799,住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刘振新与被执行人甄秦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甄秦楠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