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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7898号之一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9-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7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被执行人杨治国,男性,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新密市div>关于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49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治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治国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