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源彰,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代理人:谭法根,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邹泽祥,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刘源彰与被执行人邹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后又于2019年4月21日发起网络查控,并查询了其商业保险权益情况。2019年3月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2019年4月25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以上执行行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4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谭法根,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谭法根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61812.7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1812.7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欧 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翰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