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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27执301号之一

罗晶、李小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罗晶;李小秀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27执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晶,男,1992年2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被执行人:李小秀,女,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本院作出的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小秀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秀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06×××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32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