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81执575号
申请人:杨盼盼,女,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袁晴,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盼盼与被执行人袁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袁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晴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袁晴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2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文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来光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