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83民初1689号
原告:林新亮,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26号8楼、9楼。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928681675Y。
负责人:宋保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新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林新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新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