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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22民初785号

宁桂平与罗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雅;宁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2民初785号 原告宁桂平,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告罗雅,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宁桂平与被告罗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桂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原告宁桂平负担。

审 判 员  黄 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孔 飞

书 记 员  郑荃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