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2民初785号 原告宁桂平,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告罗雅,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宁桂平与被告罗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桂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原告宁桂平负担。
审 判 员 黄 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孔 飞
书 记 员 郑荃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