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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9执317号

(2019)湘1129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刘福远与被执行人何金昌、刘伟、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福远;何金昌;刘伟;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刘福远,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何金昌,男,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伟,男,1963年12月2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56351120X6。

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福远与被执行人何金昌、刘伟、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湘1129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金昌、刘伟、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福远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金昌、刘伟、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何金昌、刘伟、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仅有零星存款。2019年4月17日,我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何金昌、刘伟收益性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金昌、刘伟有收益性保险。2019年4月2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德昌金都及德昌凤凰城房屋均被本院查封,但系停建工程。2019年4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金昌、刘伟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金昌、刘伟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刘福远与被执行人何金昌、刘伟、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德昌公司的德昌金都及德昌凤凰城复工已达成协议。目前,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德昌金都及德昌凤凰城已开工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金昌、刘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金昌、刘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因涉及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为维护社会稳定,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33258.06元,尚有733258.06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能浩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高 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