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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执复40号

谢军与西平县人民法院复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谢军;寇博;刘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执复40号复议申请人谢军,男,1969年10月l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寇博,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刘玲,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复议申请人谢军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谢军申请复议称,其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黎军申请执行的刘玲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请撤销原审裁定,重新作出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分配方案系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和分配,是否应当适用复议的程序原审法院没有查清。同时,因原审法院对于本案中,黎军对执行分配方案所提异议,采取的是由黎军采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且一审判决为本院(2018)豫17民终5139号民事判决所维持。黎军的异议和谢军的异议是否相同及应否适用相应程序,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执异11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程自强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