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民初765号
原告:太仓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宝龙城市广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82595546。
法定代表人:郭永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伟,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宇钏,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弘,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太仓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怡万泰公司)与被告陈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怡万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宇钏、被告陈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怡万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费2329.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为255.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太仓市白云渡公寓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自2005年6月15日起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同时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太仓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以及太仓市物价局《关于“白云渡公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的批复》的内容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被告作为白云渡公寓小区1幢1203室的业主,自2016年1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截至2017年2月28日共计结欠物业服务费用232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陈弘辩称:1、我于2004年购入白云渡公寓1幢1203室房产,2006年装修后入住。若干年后原有的设备、公共设施日趋老化,出现了需要维护的现象,小区面貌差强人意。2、我家的物业费从第一年开始到2015年都是按照楼下面积打七折,阁楼面积七折后再七折进行计算的(因为阁楼从入住第一年开始渗水),可以从每年物业费的收据上体现。3、小区后门常年失修,后门上的铁条损坏,任何人都能钻进钻出,而物业熟视无睹。单元门坏掉无法正常开合,只能一直敞开状态。单元门的维修和更换工作在和物业长期商谈无果之后,业主只能自己出资换掉单元门。4、2015年夏天一场大雨吹断了我家顶楼阳台屋顶沿口的铁条,导致断裂时击碎了我家阳台钢化玻璃,后来查原因是这铁条因为虚焊和生锈不牢。当时物业曹经理来查看现场,曹经理当场表示让我家先收拾现场,该换的换,费用以后在物业费里扣。我们花了3000元焊接了断裂的铁条,更换了顶层玻璃,可是后期物业却推诿说领导不同意。当时商讨的结果是我家的物业费按照每年1000元上交。5、2016年物业更换了主管领导和门卫工作人员。但是整个小区的监控仍是不通的,路灯不亮。公共区域到处都是垃圾,是我们每个单元自己出钱请人拉走。业主们实在无法忍受脏乱差的环境,所以集体自治清扫。大家利用休息天一起出资购买清扫工具进行整治。此类大型整治活动有两次在媒体中进行报道。楼梯和电梯都是业主利用时间擦洗清洁,路灯也是各家出资进行安装。单元门也是以单元为单位的业主出资更换。这些事情都是因为物业的不作为。6、我没有看见催缴的证据。我的电话号码十几年从未更改,原告没有和我联系过。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6月6日,原告中怡万泰公司与太仓市白云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太仓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约定由原告为白云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自2005年6月15日起至小区业主管委会成立止。其中,高层物业管理费为0.85元/平方米/月。 2017年2月28日,原告出具证明,载明:“我公司在白云渡公寓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已经数十年。从2017年2月底已结束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特此证明。”该证明下方由太仓市娄东街道陆渡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被告陈弘系太仓市白云渡公寓小区1幢1203室业主。该套房屋建筑面积195.72平方米(含阁楼面积),属于高层,物业收费标准为0.85元/平方米/月。被告结欠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期间的物业费未付。审理中,原告称被告之前的物业费是按照总面积195.72平方米以及0.85元/平方米/月统一七折标准交纳的,否认阁楼的物业费是在七折基础上再打七折。 审理中,被告提供了照片及相关视频,证据显示小区内存在垃圾乱堆乱放、路灯不亮、车库改成住房并出租等情况,小区环境脏乱差,业主自发组织了搞卫生活动,清理小区内的垃圾。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的中怡万泰公司起诉白云渡公寓小区其他业主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其他业主也提供了相应的视频、照片,证实了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太仓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太仓市物价局文件、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进户物品签收表、物业收费项目表、证明,被告提供的照片、视频,本院调取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中怡万泰公司与太仓市白云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太仓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对白云渡小区内的业主具有约束力。在该物业管理期间,原告应当提供适合合同标准的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服务合同性质上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其履行过程中,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可能存在的瑕疵,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或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若小区业主普遍采用拒付物业费方式,则会使小区物业管理陷入恶性循环的状态。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反映的情况及时排查,一旦发现及时整改,积极与服务对象保持沟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从本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证明记载的内容表明,原告作为白云渡公寓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对该小区提供了自200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其有权向小区内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依被告住宅的面积及收费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为2329.07元。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2016年1月1日前的阁楼部分的物业费是在七折基础上再打七折,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被告的物业费按照每年1000元标准交纳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供的照片及视频,在原告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依据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照片、庭审陈述以及本院调取的民事判决书可知,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原告收取的物业费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结合被告之前按照七折标准交纳物业的情况,并考虑被告结欠物业管理费的时间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金额为1513.9元。关于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有效送达催款通知等相应证据,且原告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仓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513.9元。原告确认接收上述款项的账户如下:户名太仓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仓支行,账号11×××23。 二、驳回原告太仓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陈弘负担1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15元。被告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负担的15元交纳至本院(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1404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杜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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