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784号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泰支行。
被
申请人:姚家兵。
被
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泰支行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家兵、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元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泰支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家兵、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xxx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泰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