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终4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祥,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旭,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缉毒与禁毒工作委员会专家,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巴庄子****。
法定代表人:张万成,总经理。 上诉人徐祥因与被上诉人彭磊、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腾飞物业公司已于2019年1月25日完成注销登记。而本案一审判决系于2019年1月30日做出。
本院认为,在本案一审判决做出前,腾飞物业公司业已完成注销登记。因此,关于腾飞物业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的问题,涉及本案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程序问题。关于上述问题,一审法院应予以查清。综上,一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0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 光
审 判 员 屠 育
审 判 员 陈广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政
书 记 员 果满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