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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终4883号

徐祥与彭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祥;彭磊;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终4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祥,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旭,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缉毒与禁毒工作委员会专家,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巴庄子****。

法定代表人:张万成,总经理。 上诉人徐祥因与被上诉人彭磊、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腾飞物业公司已于2019年1月25日完成注销登记。而本案一审判决系于2019年1月30日做出。

本院认为,在本案一审判决做出前,腾飞物业公司业已完成注销登记。因此,关于腾飞物业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的问题,涉及本案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程序问题。关于上述问题,一审法院应予以查清。综上,一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0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 光

审 判 员  屠 育

审 判 员  陈广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政

书 记 员  果满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