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11民初4764号
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705884XG,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东五街****-8-13。
法定代表人:王勤忠,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君,系职员。
被告:时红萍,女,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红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袁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