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1民初1870号原告许昌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颍川办事处华夏大道北侧轩辕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小光。被告张华品,女,生于1989年11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亚克,男,生于1986年5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华品、王亚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当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150元。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昌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伯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玉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