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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民初1870号

许昌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华品、王亚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昌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华品;王亚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1民初1870号原告许昌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颍川办事处华夏大道北侧轩辕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小光。被告张华品,女,生于1989年11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亚克,男,生于1986年5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华品、王亚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当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150元。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昌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伯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玉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