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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7执895号

朱月格、刘作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月格;刘作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7执895号申请人朱月格,女,汉族,1947年10月28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刘作新,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朱月格与刘作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927执8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震

审判员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