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7执895号申请人朱月格,女,汉族,1947年10月28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刘作新,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朱月格与刘作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927执8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震
审判员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