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2238号
申请人:王德强,男,1951年7月7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马银龙,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王德强与被执行人马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银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执行人马银龙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书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