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民初253号之一
原告:吴涛,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某路一段某号某幢某号。
法定代表人:席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涛与被告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
原告吴涛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涛负担。
审 判 长 曾 羽
人民陪审员 朱 虹
人民陪审员 曾小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