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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财保210号

冼丽红、刘夕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冼丽红;刘夕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财保210号

申请人:冼丽红,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勇,广东一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夕芳,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冼丽红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夕芳名下价值29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等额不可撤销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冼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夕芳名下价值29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颖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