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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2执37号

周林昌、许培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林昌;许培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周林昌,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许培辉,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人周林昌与被执行人许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2019年4月17日被执行人许培辉给付申请人周林昌5000元并达成长期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422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余伟方

审判员  宋忠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盖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