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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刑更950号

王海波滥用职权、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滥用职权;受贿
当事人
王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950号 罪犯王海波,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5)崂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海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海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某、侯春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锋、张太然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海波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海波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波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海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刘述明

审判员  蒲娜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坤

书记员  高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