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859号 罪犯孙福建,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青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鲁刑三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孙福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孙福建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刘某东某王某,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林、张太然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孙福建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孙福建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孙福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福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婧华
审判员 刘述明
审判员 蒲娜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坤
书记员 高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