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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21民初548号

京山县兴林石化产品供应站与京山县钱场镇汇谊汽车服务中心、李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京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京山县兴林石化产品供应站;京山县钱场镇汇谊汽车服务中心;李素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21民初548号

原告:京山县兴林石化产品供应站,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0693055XU。投资人:陈波。

被告:京山县钱场镇汇谊汽车服务中心,住,住所地京山市钱场镇深沟村阳光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21MA4CA8CWX7。

法定代表人:李素泉。

被告:李素泉,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县兴林石化产品供应站诉被告京山县钱场镇汇谊汽车服务中心、李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山县兴林石化产品供应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童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