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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刑更187号

路成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路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刑更187号罪犯路成龙,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大学二年级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德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29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2021年1月18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德州监狱指派南光超、邢天瑞,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吉兴、陈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路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称,罪犯路成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德州监狱对罪犯路成龙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成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8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路成龙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该犯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罪犯路成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路成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仕东

审 判 员  赵瑞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