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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23执恢301号

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23执恢301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攸洲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女,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徐玉玲,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8)湘022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主体徐玉玲与实际身份信息不符,导致无法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223执恢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飞燕

审判员  刘致和

审判员  刘湘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易凤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