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303执13843号

赵思忠、王光生、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思忠;王光生;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13843号

申请执行人:赵思忠,男,1973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王光生,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799375064H。

法定代表人:王灏。 赵思忠与王光生、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37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16541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51399.77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25657元后,将执行款2325742.77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3758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375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春 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欧阳庆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