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690号
原告:李显立,男,1964年2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
被告:魏后(厚)祥,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原告李显立与被告魏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显立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柳 果
人民陪审员 万永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森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