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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9民初690号

李显立与魏后(厚)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显立;魏后(厚)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690号

原告:李显立,男,1964年2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

被告:魏后(厚)祥,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原告李显立与被告魏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显立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柳 果

人民陪审员  万永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森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