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刑更289号罪犯曹金,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鲁140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曹金诈骗的赃款应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扣押的未遂案移交的涉案物品,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鲁14刑终148号刑事判决:
一、维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曹金的定罪及赃款赃物处置部分,即“一、被告人曹金犯诈骗罪;
二、被告人曹金诈骗的赃款应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三、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扣押的未遂案移交的涉案物品,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处理”。
二、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曹金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曹金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三、上诉人曹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9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称,罪犯曹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金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曹金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罪犯曹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故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仕东
审 判 员 赵瑞玲
人民陪审员 刘静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兴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