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执310号 申请人执行人兰秀辉,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王冬娥,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关于申请人执行人兰秀辉和被执行人王冬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18)年赣10**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冬娥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兰秀辉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王冬娥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王冬娥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冬娥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冬娥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两次“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冬娥在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无可供执行价值)、互联网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保险公司无开户信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无开户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股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冬娥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92275元。于2019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王冬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3月17日查找被执行人王冬娥下落,被执行人王冬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冬娥应返还申请人执行人兰秀辉借款人民币9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执行人王冬娥负担。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冬娥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兰秀辉电话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冬娥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兰秀辉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兰秀辉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也没有被执行人王冬娥的其它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021执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饶水根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