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0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杨光如,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郑昆明,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杨光如与被执行人郑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80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郑昆明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光如返还套取的银行卡资金19536.9元,承担本案受理费288.4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期间,经向国土、房管、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 明
审判员 潘志文
审判员 袁锦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华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