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425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417008024R,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复兴路南段。
诉讼代表人:宋振平,任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孙宗典,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栋亮,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410425-10065803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对编号410425-10065803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向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曼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