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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5行审40号

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刘栋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刘栋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425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417008024R,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复兴路南段。

诉讼代表人:宋振平,任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孙宗典,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栋亮,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410425-10065803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对编号410425-10065803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向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曼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