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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执226号之二

晋江金九物流有限公司与李亚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金九物流有限公司;李亚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2执2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晋江金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书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胜,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亚玲,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金九物流有限公司与李亚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亚玲所有的不动产权房产,现因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亚玲所有的不动产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传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