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2执2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晋江金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书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胜,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亚玲,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金九物流有限公司与李亚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亚玲所有的不动产权房产,现因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亚玲所有的不动产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传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