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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1201号

王某满与胡某强、陈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满;胡某强;陈某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1201号

原告:王某满,男,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江西高安人,家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武军,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志琴,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强,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江西高安人,家住高安市。

被告:陈某新,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江西高安人,家住高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阳二路南侧**(高安市连锦舒家自然村)。

负责人:郭美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凯,男,汉族,1990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秀市,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满诉被告胡某强、陈某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满撤回对被告胡某强、陈某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原告王某满承担。

审判员  胡红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黄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