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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刑更939号

张杰盗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939号 罪犯张杰,原名张其磊,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缴纳),不得假释。2015年8月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26日减刑九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八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某、侯春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锋、张太然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张杰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杰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刘述明

审判员  蒲娜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坤

书记员  高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