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93民初1342号
原告: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哲林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30266040。
法定代表人:关峻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于雄,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邢曦文,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于雄、邢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