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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93民初1342号

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于雄、邢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于雄;邢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93民初1342号

原告: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哲林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30266040。

法定代表人:关峻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于雄,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邢曦文,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于雄、邢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