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135号罪犯刘华北,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00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刘华北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华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华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华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