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238号罪犯朱敬良,男,汉族,1978年6月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敬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
被告人朱敬良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六刑终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敬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敬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敬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敬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敬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敬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