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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22民初2748号

孙元政与吴金刚、吴金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元政;吴金刚;吴金专;谈开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22民初2748号

原告:孙元政,男,194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被告:吴金刚,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被告:吴金专,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被告:谈开彬,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原告孙元政与被告吴金刚、吴金专、谈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孙元政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元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孙元政负担。

审判员  李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