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22民初2748号
原告:孙元政,男,194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被告:吴金刚,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被告:吴金专,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被告:谈开彬,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原告孙元政与被告吴金刚、吴金专、谈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孙元政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元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孙元政负担。
审判员 李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