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732号
原告:朝阳区云木数码经销店,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中银大厦****。 经营者:徐聃,女,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振东,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朝阳区云木数码经销店与被告邢振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区云木数码经销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朝阳区云木数码经销店负担。
审判员 曲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