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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257号

罪犯韦志奇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韦志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257号罪犯韦志奇,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生,专科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皖06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志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五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二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韦志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韦志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志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隆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困难证明、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志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该犯所犯罪行和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志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东升

审判员  丁寒梅

审判员  周炎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