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5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兰秀春,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李富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王秀艳,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申请执行人兰秀春与被执行人李富生、王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8)鲁0685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富生、王秀艳于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兰秀春借款12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执行人李富生、王秀艳负担。2019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1日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福建
审判员 邱清海
审判员 冯绍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梅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