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06民初199号
原告:鸡西市永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张洪岐(又名张兴),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许克刚,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永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克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永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鸡西市永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