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终11153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对上诉人田思因与被上诉人唐国凯及原审第三人郑州鑫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1民终111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豫01民终111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七行“贾嫚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补正为“贾嫚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长 刘颖超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邢彦堂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