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2民初1628-1号
原告:周尔京,男,汉族,1979年5月4日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伟亮,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中煤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5HWRA8X。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楼**101-116。
负责人:郭燕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会民,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尔京与被告冯伟亮、中煤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周尔京于2019年4月26日撤回了对被告冯伟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尔京撤回对被告冯伟亮的起诉。
审判员 陈建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庆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