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127号罪犯桂波,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被告人桂波非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被告人桂波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蚌刑终字第000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11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桂波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桂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桂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桂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桂波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