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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21行审12号

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张声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张声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821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慈利县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局长。 被执行人张声堂,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慈城罚[2018]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觉缴纳罚款无执行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刘际忠

人民陪审员  邢晓咏

人民陪审员  符洪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婷

书记员李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