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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1684号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桂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桂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91民初1684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6899339P。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龙,公司职工。

被告:李桂东,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卫斌

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

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争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