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305刑初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亮,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2017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2日,由我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现押于鸡西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建东,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梨检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亮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刑庭庭长陈希文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人民陪审员王振山、姜正秋参与本案事实审理,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亮及其辩护人王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李冬亮来到位于鸡西市梨树区双合委被害人徐某家,见其家门紧锁,遂用其携带的撬棍将门锁撬开后进入屋内,盗窃2个铁炉盖子、6个炉圈、2个铁盆和120斤废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2.00元)。后将赃物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10.00元。2.2019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冬亮给其朋友姜某2打电话谎称自己所有的水泵、铁管放在位于鸡西市梨树区双合委被害人徐某家中,让其出车帮忙拉送物品并承诺将水泵送给姜某2。姜某2驾驶三轮车和李冬亮来到徐某家后,李冬亮盗窃9根铁管、1个水泵、1个电子表(共计价值人民币289.00元)。后将赃物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综上,被告人李冬亮共入户盗窃犯罪2起,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冬亮盗窃物品数额共计为人民币451.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冬亮于2019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梨树区抓获。开庭审理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冬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冬亮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无辩解意见,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冬亮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冬亮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李冬亮来到位于鸡西市梨树区双合委被害人徐某家,见其家门紧锁,遂用其携带的撬棍将门锁撬开后进入屋内,盗窃铁炉盖子2个、炉圈6个、铁盆2个和废铁120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62.00元)。后将赃物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10.00元;2.2019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冬亮给其朋友姜某2打电话谎称自己所有的水泵、铁管放在位于鸡西市梨树区双合委被害人徐某家中,让其出车帮忙拉送物品并承诺将水泵送给姜某2。姜某2驾驶三轮车与李冬亮一同来到徐某家后,李冬亮盗窃铁管9根(2米长2根、1米长7根)、水泵1个、电子表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89.00元)。后将赃物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综上,被告人李冬亮共入户实施盗窃犯罪2起,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冬亮盗窃物品数额共计人民币451.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90.00元被其生活花销。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冬亮于2019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梨树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冬亮于2017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发生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15日,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告人李冬亮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6年4月20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先行羁押五日),因同一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4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先行羁押16日),于2017年4月20日被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逮捕,同日执行,于2017年5月11日被判处缓刑,同日被释放(先行羁押22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判决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姜某2、赵某、张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冬亮的供述和辩解;5.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起赃笔录、辨认笔录;7.光盘7张。对上述所列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李冬亮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证据间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冬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被追缴且返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冬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冬亮辩护人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冬亮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冬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0元,上缴国库;
三、撤销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冬亮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希文
人民陪审员 王振山
人民陪审员 姜正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