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增禄,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院**楼****。被执行人侯双喜,男,汉族,1968年6月3号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师家河村中街**。本院在侯增禄与侯双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3191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侯双喜证券、工商银行、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联系申请人侯增禄,告知其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其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8民初3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楚云鹤
审判员 穆 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