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民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鹏,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献忠,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长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莲军,女,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欣,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鹏因与被上诉人闫莲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3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许鹏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闫莲军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许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闫莲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许鹏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3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许鹏撤回本案上诉;
三、准许闫莲军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闫莲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胡松涛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丁刘女
书记员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